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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礦工大本營? 一文探秘冰島加密貨幣稅收與監管全景

作者:TaxDAO

撰文:FinTax

 

1. 引言

 

冰島,得益於得天獨厚的氣候條件和自然資源儲備,逐漸成為加密貨幣的重要挖礦基地之一。 冰島的寒冷氣候為礦機提供了絕佳的散熱條件,而冰島豐富而廉價的電力資源、穩定友好的政治政策,更是賦予了它在加密礦業中強大的競爭力。 作為加密貨幣產業的庇護所、全球礦工的大本營,冰島的加密貨幣的稅收制度與監管動態也備受矚目,本文圍繞這一主題展開。

 

 

2. 冰島的基本稅收體系

 

2.1 概覽

 

冰島擁有較為友好的稅收環境和相對完善的稅收體系,近年來,冰島政府在稅制改革上注重簡化稅制、降低稅率、擴大稅源,與包括中國、美國、英國在內的三十多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冰島還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以吸引外國投資,譬如稅收減免、現金補貼、培訓援助和土地租賃等。 冰島採取中央、地方兩級課稅體系,在中央層面,納稅主體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國家個人所得稅、加值稅、環境和資源稅、關稅、住宿稅、國家電視廣播費等; 在地方層面,納稅主體需要繳納市政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市政稅、房地產稅、印花稅、遺產稅等。 這些稅種可被概括區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其中,間接稅是冰島的主要稅收形式。 相較於其他國家,冰島稅收制度的特點是簡單有效,由此增強了外資吸引力和本土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2 主要稅種

 

2.2.1 公司所得稅

 

所有在冰島註冊成立的公司都被視為冰島的居民企業,對於在冰島設立分公司或者在冰島進行有效管理的外國公司,也屬於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按凈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冰島稅務局發佈的《2025 年稅收變更》官方公告(Skattabreytingar á árinu 2025),股份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適用的一般稅率為 20%,合夥企業和合作社等其他實體適用的特別稅率為 37.6%。

 

2.2.2 個人所得稅

 

任何 12 個月內在冰島停留超過 183 天的個人自抵達之日起被視為居民個人,對其全球收入負有全部納稅責任。 在冰島臨時停留 183 天以內或更短時間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對來自冰島的收入繳納國家所得稅和市政所得稅。 應稅收入為工資減去養老基金保費,個人所得稅稅率採累進位,如圖所示:

 

此外,不從事商務工作的個人獲得的資本收益(如股息、利息),按 22% 稅率單獨徵稅。 每人還享受每月 68,691 冰島克朗的個人扣抵免,從計算的稅款中扣除,非居民個人可以享受與居民個人相同的費用扣除。

 

2.2.3 加值稅

 

加值稅(VAT)是對國內商業交易的所有階段以及商品和服務進口徵收的間接消費稅。 在冰島銷售商品、服務的國內外公司或個體經營者,必須申報並支付 24%(標準稅率)或 11%(降低稅率,適用於部分場景)的加值稅。 納稅主體應完成企業增值稅的註冊,註冊后將獲得增值稅註冊號和註冊證書。 特別的是,出售免征加值稅的工作力和服務的人,以及在商務工作開始后的每12個月內以2,000.000冰島克朗或更低價格銷售應稅商品和服務的企業和個人,免於履行加值稅註冊義務。 此外,冰島還對一系列商品或服務實行降低稅率或完全豁免的政策,如針對公共交通事業、醫療保健事業、學校和教育機構的運營等服務免征加值稅。

 

2.2.4 環境和資源稅

 

冰島的環境和資源稅包括燃料消費稅、碳水化合物稅、電力和熱力消耗稅三種類型。 燃料消費稅針對能源燃料徵收。 碳水化合物稅則針對液體化石燃料(即天然氣和柴油、汽油、航空燃料和石油氣)徵收,獲得碳水化合物研究或加工許可的,以及直接或間接參與碳水化合物加工或分銷的公司,都必須繳納加工稅和碳水化合物稅。 電力和熱力消耗稅是在使用者銷售環節向銷售電力或熱水的主體收取的特別稅。 若每年的銷售金額低於 500,000 冰島克朗,則可免稅。

 

3. 冰島加密貨幣稅制

 

3.1 加密稅制概述

 

冰島目前尚未制定專門針對加密貨幣稅收的特定法律條款,因此相關問題遵循冰島稅法的一般性規定處理。 冰島《所得稅法》對「收入」的定義,是一個廣義概念,涵蓋納稅人以任何形式獲得的、可貨幣化評估的收益,除非法律明確規定豁免。 因此,冰島稅務局對加密貨幣資產徵稅。 並且,根據冰島對納稅居民的定義,無論相關企業是否以冰島為註冊地、相關個人是否是常住居民,均受冰島稅法規範。

 

在不同場景中,對應稅務處理因交易性質而異。 譬如,個人從加密貨幣交易中獲得的資本收益按 22% 的稅率徵收資本利得稅,企業的加密貨幣利潤則按 20% 的企業稅率徵稅。 挖礦收入被視為應納稅收入,屬於營業收入範疇,按標準所得稅率納稅。 對此,冰島稅務局指出,納稅人主要在兩種場景觸發納稅義務:一是接收加密貨幣時,如挖礦、僱主將加密貨幣用於工資支付等; 二是以加密貨幣兌換其他價值時,如加密貨幣出售、消費等。

 

3.2 接收加密貨幣

 

挖礦:挖礦通常被視為商務工作,挖到的加密貨幣按營業利潤徵收企業或個人所得稅。 商業性挖礦適用成本抵扣規則,可以扣除硬體折舊、電費、手續費等成本。 個體偶然、非大規模的挖礦活動,不屬於商業性挖礦,不可扣除成本,其收入按普通個人所得徵稅。 此外,冰島暫時並未就電力消耗或環境影響對礦場徵收電力特別稅。

 

作為勞務報酬獲得的加密貨幣:用人單位以加密貨幣支付工資時,須按發放當日市價折算為冰島克朗計入個人收入,並代扣代繳稅款。 稅款計算與法幣工資一致,適用累進稅率。

 

受贈加密貨幣:受贈的加密貨幣,若價值未超過常規贈與範圍可以免稅,如親友間小額贈與。

 

3.3 以加密貨幣換取其他資產

 

當加密貨幣被用於交換其他資產(商品、服務、法幣或其他加密貨幣)時,觸發納稅義務。 常見場景如出售加密貨幣兌換法幣、不同加密貨幣間兌換、使用加密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 但是,同一使用者在不同錢包內轉移加密貨幣因無實際價值交換,無需徵稅。

 

該項下加密貨幣交易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個人非商業交易,所得按資本利得稅(22%)計征,二是商業交易,所得按營業利潤稅計征。 二者的區分標準包括交易行為的持續性、營利意圖和獨立性,即交易頻率及規模是否類似企業經營、是否以賺取差價為主要目的、是否為自主開展的金融活動。 具備高頻交易或機構投資等特徵的交易活動將會被判定為商業交易。

 

至於資本利得的具體計算,遵循「加密貨幣資本利得=轉讓價值 - 取得成本 - 可抵扣費用」這一公式。 其中,轉讓價值以交易發生時加密貨幣的實際市場價格為準; 取得成本,在購買取得時為買入價格加上手續費,在挖礦取得時為加密貨幣生成時的市價; 可抵扣費用中,存在損益互抵規則,即同種加密貨幣的年度虧損可抵減利得(例:BTC 虧損可抵 BTC 盈利),但不可跨幣種互抵。 此外私鑰丟失、錢包被盜導致的損失不屬於前述可以抵扣的虧損。

 

4. 冰島加密貨幣監管前沿與發展趨勢

 

目前,冰島尚未就加密貨幣制定專門法律,而是依賴現有金融體系進行規範,由金融監管局(FME)、財政部依其既有職責對加密行業實施監管。

 

2018年,冰島出臺「虛擬貨幣服務提供者規則」,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錢包供應商在金融市場管理局註冊,並遵守反洗錢(AML)、瞭解客戶(KYC)法規和反恐融資(CTF)法規,在該國首次建立起加密貨幣業務的基本監管框架。 2019 年,冰島金融監管局批准了該國首個加密貨幣機構 Monerium,使其能夠在歐洲經濟區範圍內提供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貨幣服務,這被視為一個重要突破。 2023 年 6 月,歐盟正式發佈《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法案於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全面生效,適用於包括冰島在內的歐洲經濟區國家。 MiCA 對加密資產的界定、發行人和服務商的准入許可及經營管理等方面均做出詳細規定,冰島作為簽署成員之一,其加密貨幣監管制度同MiCA保持一致,並與歐盟標準接軌,這一舉措也將對冰島未來實現跨境加密業務的合規開展發揮關鍵性作用。

 

加密礦業對冰島的能源消耗和環境影響,已逐漸引起冰島政府的重視,2024 年 3 月,冰島總理就曾在採訪中表達過減少該國加密挖礦活動的願望,鑒於此,預計該國將把重點從加密礦業轉向整個區塊鏈行業。 與此同時,冰島在央行數字貨幣(CBDC)問題上也體現了探索興趣,央行認為 CBDC 可能是傳統貨幣支付系統的可行替代方案,其可行性取決於 CBDC 的具體設計,與許多國家一樣,冰島對 CBDC 的評估仍在進行中,未來可能會在這一方面採取更多的制度舉措。

 

5. 總結

 

冰島對加密貨幣的規範和監管持較為寬鬆友好的態度,這使冰島在全球加密貨幣的交易和挖礦市場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相對地,加密貨幣產業為冰島帶來了大量投資,甚至促進了冰島在 2008 年破產危機後的經濟復甦,其對冰島的經濟發展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冰島政府近年來一直支援加密貨幣經濟在本國的發展,其監管措施恆重於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防範。 一方面,該國政府將來可能持續關注這一重點,在打擊金融犯罪上加強國際合作,促進跨境加密產業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加密礦業對本國環境和資源的影響已然引起了政府的注意,在相關產業升級或轉型的道路上,冰島可能會進行更多探索,這也為加密企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

 

此篇文章取自foresightnews:

https://foresightnews.pro/article/detail/8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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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12